社會團體設立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須知消息來源: 發布時間: 2010年03月18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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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依據
《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》第十九條
社會團體成立以后擬設立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的,應當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,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有關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的名稱、業務范圍、場所和主要負責人等情況的文件,申請登記。
二、條件
1.申辦材料齊全、符合法定形式;
2.名稱須冠以一級社團的名稱;
3.名稱所反映的業務范圍須包含在一級社團的業務范圍之內;
4.不予已登記的法人社團的成員、業務范圍重復、交叉;
5.不得具有經營性質。
三、申請增設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
1、社會團體增設機構申請表(業務主管單位簽署意見);
2、社會團體住所使用權證明;
3、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、身份證明;
4、《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》副本。
四、程序、期限
1、提出增設登記申請;
2、申請材料符合受理標準的,即時受理;
3、審查與批準(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);
4、頒發同意批準設立的文件(自批準之日10日內頒發文件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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